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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體育總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組織通則

一、臺南市體育總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係依據臺南市體育總會會章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組織之。

二、本委員會定名為臺南市體育總會○○委員會。(奉臺南市政府指示,本委員會不論對內對外均需使用臺南市體育總會全銜名稱)。

三、本委員會依據臺南市體育總會提倡體育為宗旨專以推動本市○○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發揚民族精神為目的。

四、本委員會設有固定會址,並知會臺南市體育總會,變更亦同。

五、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辦理有關推動全市○○運動事項。

(2)秉承臺南市體育總會之指導在本市主辦全省性或區域性比賽。

(3)協助並指導本市各地區舉辦地方性比賽。

(4)指導各種有關○○運動團體組織事項。  

(5)辦理各機關社團托辦○○運動推進事項。

(6)促進○○運動設備之改善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本委員會為臺南市體育總會所屬之技術性組織對上級機關不得直接行文,須行文至臺南市體育總會函轉上級單位辦理。

七、本委員會為委員制,本委員會為委員制,由本市體育總會理事長成立遴選小組遴選倡導運動熱心人士一人為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同意敦聘;再由主任委員籌組委員會及幹事部。主任委員得遴聘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常務委員、委員、常務監察委員、監察委員名額十三至三十五人,委員中指定三分之一擔任常務委員,並推選會員代表三人出席體育總會會員代表,代表員額以配合體育總會理監事任期為原則,不得任意變更人數。主委或總幹事其中一人為當然代表,另二員須為委員會擔任委員職務或實際參與會務之幹部人員。委員任期四年任滿即辦理改組,各單項委員會任期統訂為四年,主任委員以連選得連任一次為原則。(委員如辭職或人數不足時,委員名單可更換或補聘,但辭職委員需完成辭職手續,委員會即可辦理更換或補聘)

八、本委員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二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各種會務。

九、本委員會視業務之需要在總幹事及副總幹事之下分設總務、競賽、輔導、連絡等各組(如有業務特殊之委員會可增加其他各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由總幹事遴選報請主任委員核定,由臺南市體育總會○○委員會聘任之秉承主任委員,總幹事之指示協助辦理業務。

十、本委員會得設裁判會,由主任委員在倡導○○運動資深之裁判員中遴選若干人擔任裁判,其中指定一人為裁判長,裁判會之任務如下:

  (1)審定○○裁判資格。

(2)比賽裁判之派定。

十一、本委員會得設顧問若干人,由委員會議通過後聘請之。

十二、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委員、顧問等均為名譽職。

十三、本委員會舉行會議如下:

  (1)全體委員會議半年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由召開臨時全體委員會議。

(2)常務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由召開臨時常務委員會議。

(3)視各委員會實際情形,定期舉行業務會議,由總幹事召集之,唯不得少於三個月。

(4)裁判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裁判長召集之,必要時臨時召開之。

十四、本委員會所需之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1)委員顧問或各社團及地方人士之捐助。

(2)政府之補助。

(3)附屬事業之盈餘。

(4)本委員會基金之孳息。

十五、本委員會舉行各種會議須請市政府有關單位及體育總會理事長、秘書長出席指導並將會議紀錄送本體育總會備查。

十六、本委員會工作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情形,每年度應提出向全體委員會議報 告並送臺南市體育總會備查;同時於每年度1~5月繳交會員代表人數(3名)分年繳納,每人每年新臺幣貳仟元整。未依規定繳納者,於會員代表大會中將喪失會員代表各項權利。

十七、本會於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十八、本通則依臺南市體育總會組織章程第四十條辦理實施。

十九、本通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函報臺南市體育總會備查。

二十、本章程設立但書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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